中华人民共和国
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
公告
(2025)苏1091民初1744号
***公司(AMAC***ONIK): 本院受理原告****与被告****股东出资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,应诉通知书,举证通知书,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。并定于2026年8月21日9: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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